记者从国家网信办获悉: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近日联合公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平台应当与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并及时将入驻情况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规定明确,禁止实施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等行为;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管理,建立规范的直播商品选品机制、纠错机制。
(记者/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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